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,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,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,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。
第三条市、县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保障资金投入,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,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,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。 市、县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,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。
强化区域联防联控,推动跨区域应急响应。建设治理体系 2 加强监测预警系统,构建数字化治理体系。2 提升监管执法能力,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。2 加强科技支撑,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。法治和政策体系 2 严格法律法规,落实标准要求,强化执法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,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,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证投入,加强环境执法、监测能力建设,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,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。
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,各级党政干部要加强领导,协调各有关部门,动员全社会力量,做好这项系统工程。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,严格执法,严格管理;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、供气、供热、绿化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,提高城市综合防污能力;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、审批等工作。
发表评论
暂时没有评论,来抢沙发吧~